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屈**、中华联合财**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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