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诉被告耿**、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04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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