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陈**、李**、李**、李**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限公司演马庄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马村区人民法院(2014)马**第000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陈**、李**、张**、张**又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陈**、李**、李**、李**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陈**、李**、李**、李**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计取为4650元,由上诉人李**负担2325元,上诉人陈**、李**、李**、李**负担23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