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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陈**、李**、李**、李**与河南**限公司演马庄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陈**、李**、李**、李**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限公司演马庄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马村区人民法院(2014)马**第000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陈**、李**、张**、张**又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陈**、李**、李**、李**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陈**、李**、李**、李**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计取为4650元,由上诉人李**负担2325元,上诉人陈**、李**、李**、李**负担23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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