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中国移**司焦作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过程中,因原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陈**与新乡市升**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新乡**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新乡分行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新乡众**有限公司与河南冰**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与新**包线厂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马**与漆包线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毋皮孩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霍**、黄**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新乡**有限公司与阳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