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许昌**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以下简称泰兴建筑公司)与上诉人许昌市**道办事处东关社区第三居民组合同纠纷一案,2012年12月10日泰兴建筑公司以东关三组为被告起诉至魏**民法院,请求判令东关三组向泰兴建筑公司赔偿损失62万元。魏**民法院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2012)魏**初字第00494号民事判决,判决东关三组赔偿泰兴建筑公司损失308929.46元。双方当事人均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筑公司负责人梅**及其委托代理人孔**,上诉人东关三组的委托代理人盛亚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基本事实不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魏都区人民法院(2012)魏**初字第0049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许昌**限公司第五分公司和上诉人许昌市**道办事处东关社区第三居民组各自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均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