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诉被告渠村乡后园新明砖瓦窑厂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予其撤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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