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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商丘市**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商丘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商梁民初字第2914号民事判决。阿**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陈**,王**的委托代理人任**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认定:2014年1月1日,王**在阿**公司上班作业时被机器碾压致伤。后被送到商丘市中医院治疗,诊断为:1、左手3、4、5指碾轧剥脱伤;2、左手3、4、5指末节骨折,住院38天。经司法鉴定,王**的损伤构成九级伤残。后经重新鉴定,结论为王**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王**自2013年6月至事故发生时在商丘市梁园区新建路东运输公司家属院23号楼居住。另查明,2014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391.45元/年。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王**受雇于阿**公司,二者之间形成雇佣关系。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雇员自身存在过错的,应适当减轻雇主的责任。王**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机器作业,对该机器的使用方法应当掌握,其在操作过程中未尽注意义务致自己受到伤害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以阿**公司承担70%的责任,王**承担30%的责任为宜。王**的损失为:1、误工费6014.33元(24391.45元÷365天×90天);2、护理费2539.38元(24391.45元÷365天×38天);3、住院伙食补助费1140元(30元×38天);4、营养费380元(10×38天);5、残疾赔偿金48782.90元(24391.45元/年×20年×10%);6、精神抚慰金酌情支持3000元。以上合计61856.61元。阿**公司应承担43299.63元(61856.61元×7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被告商丘市**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王**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总计43299.63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完毕。二、驳回原告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820元,原告王**承担1930元,被告商丘市**有限公司承担890元。

上诉人诉称

阿**公司上诉称:1、王**长期在上诉人处工作,遵守公司内部规章制度,按月领取工资,与上诉人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原审认定雇佣关系的事实错误。该案性质应为工伤赔偿纠纷,原审应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王**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程序寻求救济,而原审适用侵权责任法进行判决属适用法律错误。2、王**受伤住院治疗,2014年治疗终结,其在2015年3月3日提起诉讼,已超过法律规定一年的诉讼时效。原审未依法驳回诉请错误。3、原审按照双方过错划分70%、30%责任比例,但上诉人垫付的医疗费没有按责任比例判决分担错误,且医疗费中王**在新农合已报销部分未予扣减也属不当。请求二审改判。

被上诉人辩称

王**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维持。

二审争点为,1、阿**公司与王**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2、王**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3、原审未将阿**公司垫付的医疗费按责任比例划分且未予扣减王**在新农合报销的费用是否适当。

本院查明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1、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在隶属关系和工资发放上具有相似性,区别是劳动关系主要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比如用人单位按劳动法为雇员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金,并赋予雇员享受劳动法规定的节假日休息和各项休假权利。本案阿**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按劳动法的规定为王**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基金和王**已享受劳动法规定的各项休假权利的事实,原审认定本案系雇佣关系正确。2、王**2014年2月8日出院,2014年12月30日申请伤残等级鉴定,充分说明王**已在法定诉讼时效内,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主张权利,申请鉴定的行为应视为诉讼时效中断。阿**公司主张王**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不能成立。3、王**对涉案医疗费未提起诉讼,二审对医疗费是否应按责任比例划分及是否应对王**在新农合报销的医疗费予以核减不作评价,阿**公司可另寻途径解决。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2820元,由上诉人商丘市**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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