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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妨害公务罪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妨害公务一案,于2015年9月1日作出(2015)魏*初字第26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魏都区人民法院(2015)魏*初字第26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魏都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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