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妨害公务一案,于2015年9月1日作出(2015)魏*初字第26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魏都区人民法院(2015)魏*初字第26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魏都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