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义诉被告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义于2015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郝**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郝**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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