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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与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义诉被告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义于2015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郝**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郝**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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