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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郑**路局洛阳生活段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郑**路局洛阳生活段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李**于2014年7月23日向洛阳市**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郑**路局洛阳生活段赔偿因错误给其提前退休所造成的退休金差额60192元;2、判令郑**路局洛阳生活段按其2006年退休时每月退休工资2600余元的标准执行(补齐差额1300元/月);3、判令郑**路局洛阳生活段承担诉讼费用。原审法院审理后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瀍民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书跃,被上诉人郑**路局洛阳生活段的委托代理人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李**1965年12月参加工作,郑**路局洛阳生活段单位提交的招工登记表、干部履历表填写出生日期分别为1947年1月29日、1948年1月29日,李**户口簿、一代、二代身份证均记载为1949年1月29日出生。李**的主要工作经历:1965年12月-1970年11月,在三门峡西机务段任机车司炉工,1970年12月-1984年7月,在宝丰机务段任副司机、司机,1984年8月-1996年5月,在宝丰机务段任验收员,1996年6月起到洛阳铁**服务中心,2006年7月按特种工种退休。(二)1998年4月1日,洛阳铁**务中心为李**办理了因病提前退休,发有退休证,郑**路局洛阳生活段处存有李**出具的退休申请和2000年12月的洛阳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退休申请写明“……现年50岁,生于1948年元月……因身体不佳,特申请退休”。鉴定表认定李**“患病毒性心肌炎多年,现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同意办理病退”。当时单位发给李**退休奖励2000元。2004年1月20日,洛阳铁**务中心又组织、形成“河南省劳动鉴定表”,评查为“没有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三)2005年底,经通知李**回单位,李**退回退休奖励,补缴了养老金个人负担部分。2006年李**退休审批表、养老待遇计算单均显示李**工龄连续计算。庭审中李**称:2005年12月7日单位通知回去上班,先培训了3个月,上班到2006年6月。郑**路局洛阳生活段主张,对李**进行了培训,培训完考试不合格,没有让他上班,按内部退养发给工资。2006年6月20日,李**出具退休申请,提出愿按照蒸汽机车乘务员特殊工种办理退休手续,在退休审批表“本人退休申请”栏签字。2006年8月1日,“洛阳**集团”及“郑**路局社会保障管理处”在单位及主管部门意见栏,签署同意办理退休的意见,加盖公章。2006年9月,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签署“同意退休,从下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经核定李**养老金1305.38元/月。所附具的“22号文指数化工资计算单”、“29号文指数化工资计算单”显示,李**1995年-2006年保险缴费工资额依次为,560,1030,1266,1266,639,669,699,716,745,795,820,820。(四)2009年3月,李**就曾就退休待遇等纠纷向洛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仲裁事项是:1.裁决郑**路局洛阳生活段向社保机关办理变更李**退休待遇工资为3000元,并按变更后的工资标准为李**补缴相关的社保费养老金20140元,医保5194元,失业金742元,补充养老金4770元;2.裁决郑**路局洛阳生活段按变更后的退休待遇工资补发李**退休待遇工资106000元。洛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洛劳仲案字(2009)第20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书认定如下事实:李**原为洛阳铁**务中心职工,1998年被办理了退休手续,2005年又被重新安排上班,2006年办理了内退,2007年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裁决认为:李**已经退休,其退休待遇异议应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变更退休手续与被申请人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裁决结果:驳回李**申诉请求。李**不服仲裁裁决向该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退休待遇工资为3000元,按变更后的工资标准为李**补缴社保;按变更后的工资标准补发工资106000元。该院作出(2009)瀍民初字第308号民事裁定书,认定:1998年4月1日李**申请退休,2000年12月,洛阳铁**务中心及洛**分局共同出具劳鉴会意见,同意李**办理病退,同时洛阳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确认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2004年12月,河南**委员会对李**重新作出鉴定,确认李**没有全部丧失劳动能力。2006年6月20日,李**申请,同意按蒸汽机乘务员特殊工种办理退休手续,2006年7月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没有异议,同年9月,经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李**退休,养老金为每月1305.38元,从2006年10月开始执行。2005年6月13日,洛阳**中心划归洛阳铁**)公司管理。该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五)郑**路局洛阳生活段为证明李**1998年退休后又对其进行了收回安置,李**经培训不合格安排内部下岗、内部退养等,补充提交如下证据:1.2004年11月12日李**重新劳动鉴定申请。2.1998年因病提前退休人员待遇核算表,表中本人选择栏有手写字样“收回安置竞争上岗李**2004年11月15日”。3.洛阳铁**务中心2005年12月29日洛**(2005)字第136号命令通知,97、98退休人员“尚**、霍**、李**”收回安置,根据本人选择该办竞争上岗,学习培训三个月,期间李**待遇812.93元。4.洛阳铁**务中心洛**(2006)字第016号命令通知,1998因病提前退休人员李**、尚**、霍**,根据培训成绩,决定转为内部下岗,从2006年3月1日起,月支生活费400元(扣除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不含补充养老保险金)。5.洛阳铁**务中心洛**2006年7月19日(2006)字第066号命令通知,97、98年退休人员尚**、李**、霍**,改办内部退养,从2006年3月1日起,李**月支退养生活费744.93元。6.李**2006年4-9月工资表。李**认为:2004年11月12日的申请是假的,李**没有见过;1998年因病提前退休人员待遇核算表,上面的签字不是李**所签;补充证据3至5都超过指定的补缴证据期间;工资单无原件不发表质证意见,而且工资单无李**签名领取。(六)《**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1978)104号)规定的工人退休的条件是:(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将“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的退休条件具体为:(一)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凡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七)1999年2月3日**务院办公厅颁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1999)10号),要求“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并提出具体意见:1999年底前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等条件的,已办理的退休手续有效,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养老金;1999年底仍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等条件的,已办理的退休手续无效,由企业统筹安排,应当安排下岗的职工,要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其基本生活。为贯彻国**(1999)10号精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3月9日颁布《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1999)8号),明确提出,“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郑**路局、中共郑**路局委员会2004年2月23日下发《郑**路局关于妥善处理1998年因病提前退休(职)问题的意见》(郑**(2004)27号,简称处理提前退休意见),要求严格执行**务院办公厅国**(1999)10号文件规定,对1998年办理的因病提前退休、退职人员进行全面的清理复查和处理,具体的处理办法是:1999年底前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原办理的退休手续有效,继续按退休人员管理;2000年元月及以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均应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指定医疗机构重新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费用自理)。经鉴定符合病退条件的,原办理的退休(职)手续有效。单位对本人讲明政策,本人不愿意重新进行鉴定,对原办理退休(职)无异议,由本人签署书面意见后,可继续按退休(职)人员管理;2000年1月至本文实施前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经鉴定不符合病退条件的,本人提出申请,可从1998年本人办理提前退休到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改按企业内部退养办理,按省规定的缴费比例及郑**路局职工退岗休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由本人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按省规定为其补建个人账户。本人退回原办理退休时企业所发补助金,工龄连续计算,从本人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按所在省养老金计发办法规定重新计发基本养老金。本文实施后仍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条件的人员,经鉴定不符合病退条件的,本人提出申请,原办理退休(职)手续无效,由企业收回。自收回之月起停发养老金,退回办理退休(职)时企业所发的补助金,原办理退休(职)次月至收回前期可连续计算工龄,按下述办法进行安置:1?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审核同意,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从本人1998年办理退休之月起,改办为内部退养,并由所在单位与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其劳动合同第二项“工作内容”填写为“退岗休养”,退养生活费由所在单位按《郑**路局职工退岗休养事实办法》(郑**(2002)27号)规定办理。改办企业内退的人员应从1998年本人办理提前退休之月起计算执行退养生活费。对1998年办理退休后至收回安置前期间本人退休基本养老金高于改办退养生活费的,其高出部分不再退回。2?本人要求重新上岗的,应提出书面申请,与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第二项“工作内容”填写为“岗前培训”。并自收回之日起,由分局统一组织进行三个月培训。培训期间仍按本人现行养老金标准执行。培训后由分局统一组织回原单位参加竞争上岗。通过竞争上岗的人员,应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将合同“工作内容”由“岗前培训”变更为上岗后的岗位名称,并享受同岗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其档案工资按局有关工资政策重新核定;……工龄工资按本人退休(职)前工龄加上退休(职)后年限合并计算;岗位工资(含岗位工资补贴)按本人竞争上岗后的岗位标准执行;风险性工资按规定的比例计发。竞争后未能上岗的人员,应将合同第二项“工作内容”变更为“内部下岗”,并按局有关企业内部下岗办法规定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其生活费待遇按铁路局《关于大力实施再就业工程及运输业减员增效的通知》(郑**函(2002)263号)规定办理。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满三年仍不能上岗者,解除劳动合同,按失业保险有关规定办理。3?自愿要求办理外出劳务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同意,并与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起合同第二项“工作内容”填写“个人外出劳务”,并按局现行规定办理个人外出劳务,即与单位签订个人外出劳务协议后,从事个人外出劳务。4?自愿要求自谋职业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按局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办理辞职手续,用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实施意见的具体步骤要求:“郑**路局为试点单位,先行一步,取得经验,并于2004年5月底以前完成试点工作。其他分局……,在总结试点单位经验的基础上,全面铺开,争取2004年9月底以前基本完成此项工作。”(八)郑**路局、中共郑**路局委员会“铁路局局党委关于设立生活服务单位的通知”(郑**(2013)110号)第一之3.4明确,洛阳**集团有限公司生活服务公司的业务、资产和人员整建制划入郑**路局洛阳生活段管理,郑**路局洛阳生活段的工作受郑**路局有关部门指导。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3月9日颁布的《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郑**路局洛阳生活段档案中的招工登记表、干部履历表对李**出生日期有不同记载,与身份证记载不同,1998年4月李**出具申请,写明自己年满50岁,因身体不佳申请退休,洛阳铁**服务中心为李**办理了退休手续。李**主张是出于无奈写的退休申请,证据不充分。《**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1999)10号)颁布后,郑**路局制定的处理提前退休意见符合**务院上述通知的要求。2005年底李**回到单位的事实,结合郑**路局洛阳生活段出示的洛**(2005)字第136号、(2006)字第066号、(2006)字第016号文件载明的,对李**等三人进行“竞争上岗学习”、根据培训成绩决定转为内部下岗、再改为内部退养等事实,表明李**系依照国**(1999)10号精神被收回安置,安置方式不违反国**(1999)10号规定的精神。李**没有相反证据否定上述事实。李**被收回安置后竞争上岗没有通过的事实成立。2005年12月后至2006年10月,李**提前退休后被收回安置期间,郑**路局洛阳生活段没有实际安排其工作岗位,并以此为基础确定了工资待遇。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在此期间因工资待遇发生争议并申请过劳动仲裁,确定的工资待遇符合李**工作实际,也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而李**的养老保险待遇是以其工资待遇、工作年限为基础确定的。现李**要求郑**路局洛阳生活段赔偿因错误给李**退休所造成的退休金差额,按2006年退休时每月退休工资2600元的标准执行,缺少事实依据和法律政策依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合议判决:驳回李**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由李**负担。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李**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认定事实不清。1、l998年4月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办理退休手续前没有对上诉人进行体检,也没有任何单位出具上诉人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2、上诉人的退休申请是在被上诉人已为上诉人办理退休手续的情况下写的。3、1998年4月上诉人被迫退休。上诉人就退休的问题不断向有关部门反映。4、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收回安置是上诉人维权的结果,安置的工资待遇不符合有关规定。二、适用法律错误。1、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办理退休是依据国发(82)62号、(78)104号文件。判断被上诉人的行为是否违法,就要看被上诉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国发(82)62号、(78)104号文件。2、对上诉人年龄的认定,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3、没有对诉讼请求进行审理。请求撤销原审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郑**路局洛阳生活段答辩称:原审法院根据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双方提交的证据,对被答辩人办理退休手续的过程进行了详尽的调查核实,依据相关的法律及国家政策所作出的(2014)瀍民初字第576号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一、针对被答辩人的上诉理由第一条第1、2、3款及第二条第l款,答辩如下:被答辩人1998年4月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时,向答辩人提交了书面的《退休申请》,该申请上写明“李**,男,现年50岁……因身体不佳,特申请退休”。洛阳市**委员会对被答辩人作出了“患病毒性心肌炎多年,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并且,被答辩人是从事高温行业长达18年8个月的特殊工种职工,完全具备办理提前退休的条件,符合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故被答辩人主张其“被迫退休”、“没有任何单位出具其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等均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二、针对被答辩人的上诉理由第一条第4款,答辩如下:国**公厅于1999年2月3日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要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对1998年1月1日以后办理提前退休的情况进行认真清理。在此政策背景下,答辩人所在的郑**路局、中共郑**路局委员会于2004年2月23日下发《郑**路局关于妥善处理1998年因病提前退休(职)问题的意见》[郑**(2004)27号]。根据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被答辩人于2004年11月12日重新申请了劳动能力鉴定,并要求“收回安置、竞争上岗”,在河南省**委员会对其作出“没有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认定后,被答辩人重新进行了返岗培训,后因其培训成绩不合格,又按内部退养发放其工资,直至2006年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由此可见,答辩人系根据国家政策对被答辩人收回安置,并非被答辩人主张是其个人“维权的结果”。并且,收回安置后,被答辩人在培训期间享受培训期间的工资待遇,内部退养期间享受内部退养期间的工资待遇,并非被答辩人主张“安置的工资待遇不符合有关规定”,并且,被答辩人关于安置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主张既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也早已超过诉讼时效,更加不属于本案原审的诉求范围。三、针对被答辩人的上诉理由第二条第2款,答辩如下:关于被答辩人的年龄问题,原审查明被答辩人的出生日期有l947年1月29日、l948年1月29日、1949年1月29日三种不一致的信息显示。原审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1999年3月9日颁布的《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而档案中记载被答辩人的出生日期为1947年1月29日,并且,被答辩人本人于1998年4月1日提交的退休申请上也写明其已年满50岁,故原审不予认定被答辩人对于年龄的主张是正确的。四、被答辩人原审第一项诉讼请求已经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依法应予以驳回。l、《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五、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退休职工与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差额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即本案被答辩人原审第二项诉讼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驳回。1、《最**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据此,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统筹,那么其职工退休手续的办理、退休待遇的核算是劳动部门的职权,退休职工对养老金的异议不应当再向原单位提出。结合本案,被答辩人于2006年10月经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其养老金待遇全部由社会**理中心统筹计算,故被答辩人向答辩人即原用人单位追索养老金差额的第一、二项诉讼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应当予以驳回。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也列举了劳动争议的范围,并不包括因办理退休引起的纠纷,故本案不属劳动争议范围。综上,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对原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郑**路局洛阳生活段因退休待遇等问题引发本案纠纷。关于上诉人李**上诉称对其年龄的认定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3月9日颁布的《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郑**路局洛阳生活段提交的招工登记表、干部履历表填写其出生日期分别为1947年1月29日、1948年1月29日,李**户口簿、一代、二代身份证均记载为1949年1月29日出生。且1998年4月1日李**出具的退休申请中载明其现年50岁,生于1948年元月,故上诉人该项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关于上诉人李**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其退休申请是在被上诉人已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的情况下写的,1998年4月其被迫退休的问题,1998年4月1日李**在其退休申请中写明因身体不佳,特申请退休,上诉人李**在本案一二审诉讼过程中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被迫退休,上诉人该项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关于上诉人李**上诉称被上诉人为其办理退休违法,不符合有关规定的问题,《**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1978)104号)和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等对工人退休的条件进行了规定,《**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1999)10号)颁布后,郑**路局、中共郑**路局委员会2004年2月23日下发《郑**路局关于妥善处理1998年因病提前退休(职)问题的意见》符合**务院上述文件的要求。上诉人该项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李**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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