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米*诉被告河南省**有限公司、濮阳市**有限公司、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米*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米*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省**有限公司、濮阳市**有限公司、李**的起诉,系其自愿,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22元由原告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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