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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与阮*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雷*诉被告阮*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谷卫学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及委托代理人李**,被告阮*及委托代理人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6月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两个女儿,因性格不合,双方未建立夫妻感情,特别是近一年来,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已无法共同生活。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各抚养一个,并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被告夫妻关系属实,夫妻感情很好,并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6月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两个女儿,2015年下半年,原、被告因琐事发生纠纷,后被告外出务工。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办理有结婚登记手续,属合法的婚姻关系。原告提出离婚,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雷*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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