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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与耿*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诉被告耿*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梁*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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