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田*与鲁**、周口市**赁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鲁**因与被上诉人田*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238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田*经常居住地不在原审法院辖区;二、一审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与周口市**赁有限公司是借款合同关系,与鲁**是追偿纠纷。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鲁**与被上诉人田*在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在田*所在地法院起诉。根据田*提供的《租赁合同》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居住证明》,可以认定田*经常居住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鲁**请求将本案移送周口**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