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兰娟娟诉被告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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