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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二**培训学校与武**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州二**培训学校与被告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州二**培训学校的委托代理人巴**,被告武**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2月2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于2014年4、5月份怀孕,于12月28日分娩。2015年6月9日被告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2015年7月14日被告向二七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裁决原告向被告垫付生育津贴25066.67元,原告认为该裁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原告不应向被告垫付生育津贴。故请求判令:1、原告无需向被告垫付生育津贴25066.6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一、郑州市二七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七劳人裁字(2015)第25号仲裁裁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告应当向被告垫支生育津贴25066.67元。二、原告陈述不真实,有意推诿不支付劳动者的生育津贴。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没有法律依据,恳请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审理,公正判决,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劳动关系秩序。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2月26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入职担任英语组主管,月工资4000元。2014年7月原告开始为被告缴纳生育保险,被告于2014年12月28日分娩,被告的半年产假期间原告未向被告垫支生育津贴,原告为被告缴纳生育保险至2015年7月,之后被告将社保关系转出。被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郑州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郑州市二**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二七劳人裁字(2015)第2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郑州二七巨人文化艺术培训学校向被告武**垫支生育津贴25066.67元,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女职工劳动权益受法律保护,依法享有产假。被告于2014年12月28日分娩,依法享有生育津贴。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郑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郑**医疗(2012)28号)第三条规定:“参保女职工分娩前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足9个月的,其生育津贴应先由用人单位垫支。待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其生育津贴再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被告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应当由原告垫支。故郑州市二七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并无不当,生育津贴数额计算准确,本院予以认可。原告诉称,因证据不力,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驳回原告郑州二七巨人文化艺术培训学校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郑州二**培训学校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武**垫支生育津贴25066.67元。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郑州二七巨人文化艺术培训学校负担,剩余5元退回原告郑州二七巨人文化艺术培训学校。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并向河南省**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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