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河南腾**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1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樊轶雯,被上诉人河南腾**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秦**、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经查明,郑州**限公司、河南腾**限公司之间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的范围,郑州**限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驳回郑州**限公司的起诉;二、驳回河南腾**限公司的反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退还郑州**限公司。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郑州**限公司、河南腾**限公司均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郑州**限公司、河南腾**限公司之间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的范围,郑州**限公司、河南腾**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适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