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与被上诉人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黄**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7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黄**于2015年12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黄**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6040元,减半收取3020元,由上诉人黄**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