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孙**诉被告冯**、冯**、冯**、冯**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孙**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冯**、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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