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黄**与被上诉人周**、原审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黄**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3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张**、黄**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161元,减半收取2580.50元,由上诉人张**、黄**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