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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黄**与被上诉人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黄**与被上诉人周**、原审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黄**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3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张**、黄**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161元,减半收取2580.50元,由上诉人张**、黄**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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