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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陶建法诉被告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陶建法诉被告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7年4月1日,原、被告签订供砖协议一份。原告为被告承揽的开封市陇海新村2#、3#、4#楼供砖,双方约定每块砖0.41元,原告总计为被告供砖68380块,价值28035.8元,此款经原告追要,被告一直不予偿还,2012年9月6日被告重新在欠条上签字,现原告索要未果,故起诉要求被告偿付砖款28035.8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是给我供砖了,但约定的是供够150000块才算账,原告供了60000多块就要求算账,并不再给我供砖,致使我的工程停工。我欠的材料款郑州**公司都承担下了,该款应由郑州**公司承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6年被告承包了郑州**限公司承建的开封陇海新村2、3、4号住宅楼建设工程,2007年4月1日,原、被告签订供砖协议一份,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供砖,被告收到砖后,对原告每150000块砖结账一次。但原告为被告供砖至68380块时因资金不足向被告要砖款,被告不同意支付,原告也不再为被告供砖,被告也因无力继续承包该工程,终止了与郑州**限公司的承揽合同,郑州**限公司又将该工程承包给了王**。后原告向被告催要砖款,2012年9月6日,被告为原告出具内容为“今欠陶建法陇海新村2#、3#、4#空心砖68380块,每块0.41元,合计28035.80元,大写:贰万捌仟零叁拾伍*捌角,由王**全部支付”的欠条一份,后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给付此款,诉讼中王**提供了被告不再承包郑州**限公司的工程,郑州**限公司又将该工程承包给王**时三方签订的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被告在施工期间所发生的所有债权、债务由其自负,与郑州**限公司及王**无关,于是原告撤回了对王**的起诉。被告对王**提供的三方签订的协议书也无异议。被告称欠原告的砖款应由郑州**限公司承担,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原、被告签订的供砖协议、被告为其出具的欠条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购买原告的砖欠原告砖款,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及原告提供的郑州**限公司与王**、焦**签订的协议书为证,被告应当清偿。被告称该款不应由其偿还,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被告的该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焦*忠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陶建法砖款28035.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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