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陈**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许昌**民法院(2015)许*初字第9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禹州市易居天下**有限公司、王**、李**银行存款96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相当价值的财产。评估、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王**位于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桂雅路96号老挝园区东盟国际1街商业7栋2-01号商铺(房产证号:邕房权证字第02472652)。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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