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郭*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郭*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毛鸿志、被告郭*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2012年农历正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

在草率撮合下,于**年××月××日办理了婚姻登记。××××年××月××日生育儿子郭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被告性格暴躁,有非常严重的大男子主义,并且经常对原告恶言恶语。2014年11月份,被告毒打原告后,双方分居至今。在分居期间,被告也极少过问原告的情况,彼此积怨,致使夫妻感情日益淡薄。现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郭某乙由被告抚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承担共同债务;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郭*甲辩称,为了家庭和孩子,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状中所述不属实,双方系自由恋爱,感情基础牢靠,被告没有性格暴躁,也不像原告所说的大男子主义严重。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与被告郭*甲均系再婚。2012年农历正月份,原告张*与被告郭*甲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同年农历3月份,双方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郭*乙。婚前及婚后感情尚可,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也曾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没有发生大的家庭纠纷和感情纠葛。2016年1月15日,原告张*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起诉来院,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结婚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与被告郭*甲均系再婚,婚后感情尚可,在共同生活期间育有一子。后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和隔阂,但没有动摇夫妻感情基础。考虑家庭的稳定及孩子的健康成长,只要双方加强沟通和交流,妥善处理家庭关系,仍能继续共同生活;同时,原告张*不能举证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不予准许。望双方摒弃前嫌、互谅互让,珍惜再次组建家庭之不易,以实际行动修复夫妻感情裂痕,重归于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张*与被告郭*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