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庆诉被告闫新来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闫*庆于2015年8月17日以被告同意返还宅基地、清除砖块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闫华庆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闫**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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