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农业经济技术开发公司诉被告林州**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合法,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州市农业经济技术开发公司撤回对被告林州**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50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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