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马**、中国太平洋**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详细住址,无法确定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予以退回给原告张**。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漯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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