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王*、河南国**限公司、第三人兰新世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王**与于卫民、被告阳光财产**限公司河南郑州郑东新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张*、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判决书
阳光财产**河中心支公司与赵**、李**、信达财**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杨**、阳光财产**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与被告陈**、阳光财产**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与吴**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蔡**与被告王**、陈**、安阳县**限公司、陈**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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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西记与福州**限公司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