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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河南建总国**限公司、被上诉人李**、被上诉人**展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河南建总国**限公司、被上诉人李**、被上诉人**展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张**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2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234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608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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