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昌市魏都区财政局诉被告王**、许昌市**花卉种植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许昌市魏都区财政局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高树静与李**、平红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董**诉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阳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与原阳县**民委员会、原阳县城关镇夏庄村第四村民组、原阳县城关镇夏庄村第五村民组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吴**与被上诉人张**、郭*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牛**与安**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胡**、王*等犯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胡**、王*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原告张**诉被告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李保山撤销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都顺成、谷**、李**、都某某、李**、都某豪与上诉人嵩县中医院、洛**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