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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许昌市魏都区财政局诉被告王**、许昌市**花卉种植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昌市魏都区财政局诉被告王**、许昌市**花卉种植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许昌市魏都区财政局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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