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与张**、郭*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因与被告张**、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吴**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张**、郭*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吴**诉称:2007年2月12日,二被告之子张**(已死亡,无妻、无子女)以工地急用钢管为由,向原告借钢管60根(每根长6米),租期5个月,租金每日30元。同时张**向原告借现金500元。原告将钢管和现金交给张**后,张**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时至今日,张**及其父母一直未将上述租金及借款归还原告,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张**于2008年4月28日已经死亡,二被告系张**父母,并且代张**领取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费、补偿奖励费82957.5元。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二被告偿还钢管租金19480元、借款500元,共计19980元,并且返还60根钢管;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郭*辩称:1、二被告并没有和原告签订租赁合同;2、原告所述不实,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7年2月12日,张**向原告租借钢管60根,每根长6米,双方约定租金每天30元,租期5个月,张**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条借6米长钢管60根,租用到5个月借现金500元整租金每天30元2007.2.12张**”。另查明,二被告系张**父母,张**于2008年4月28日死亡,死亡时27岁。

上述事实,有借条一张、许昌市公安局许由路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注销证明一份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租赁、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张*军租赁原告吴**钢管60根并借款500元,应当按双方约定支付租金并偿还借款。张*军不向原告支付租金,也不偿还借款,原告有权向张*军追要。张*军于2008年4月28日死亡,原告称二被告代替张*军领取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费、补偿奖励费82957.5元,但提交的证据无法支持其主张,且二被告不予认可,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租金及借款、返还钢管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吴**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