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陈**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以双方自行调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7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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