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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陈**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以双方自行调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7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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