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程*、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未足额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交,原告李**在规定的期限内即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依法申请办理减交或者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李某某自动撤诉处理。
原告李某某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985元,予以退还原告李某某。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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