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滕**申请被执行人商丘**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2014)商民一初字第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马**、商丘**有限公司未履行,经权利人滕**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和开发的房地产均在虞城县,为了便于案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4)商民一初字第69号民事调解书由虞城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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