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2014)商民一初字第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马**、商丘**有限公司未履行,经权利人滕**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和开发的房地产均在虞城县,为了便于案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4)商民一初字第69号民事调解书由虞城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