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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与洛阳长**限公司、南鸿翔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洛阳长**限公司等与被上诉人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洛阳长**限公司不服瀍河区人民法院(2015)瀍民初字第68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洛阳长**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洛阳长**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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