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四川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婷诉被告四**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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