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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姚某某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5)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某及其辩护人屠明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因公诉机关补充侦查本案延期审理二次并依法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1.被告人姚某某伙同赵*、陈*、杨*等人因承包工程和孔某某为代表的开发商发生争执,后姚某某等人以开发商占有其村民组土地为由,多次组织村民阻挠施工,在施工现场起哄闹事,造成施工现场严重混乱。孔某某为顺利施工,通过李某某与水屯镇水屯村东关组村民协商,赔偿村民组现金6万元,该款被村民组村民平分。

2.被告人姚某某伙同赵*、陈*、杨*等人因承包工程和水**中学宿舍楼项目部开发商发生争执,后姚某某等人以开发商占有其村民组土地为由,多次组织村民阻挠施工,在施工现场起哄闹事,造成施工现场严重混乱。水**中学宿舍楼项目部开发商为顺利施工,与水屯镇水屯村东关组村民协商,赔偿村民组现金5.2万元,姚某某因不同意未分钱,该款被村民组村民平分。

3.2014年9月23日,被告人姚某某伙同赵*、陈*、杨*等人因承包工程和水**中学宿舍楼项目部开发商发生争执,后姚某某等人以开发商占有其村民组土地为由,组织村民阻挠施工,用挖掘机将水屯初中建设工地门前路挖断,因挖掘机被水屯镇政府扣留,姚某某等人组织村民围堵水屯镇政府大门长达八小时。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姚某某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姚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姚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前两起犯罪不持异议,另提出其系自首,未组织人员围堵镇政府索要挖掘机。

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姚某某未组织他人围堵镇政府;2.围堵镇政府索要挖掘机的行为与阻挠水屯初中工地施工系牵连关系,不应单独评价;3.姚某某有自首情节,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1996年12月,汝南**供销社(老**)(现属驻马店市驿城区)经国家划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1997年5月该块土地被用作抵押。2011年11月15日,孔某某通过拍卖获得该块土地,后与吴某甲合伙在该块土地上建设商贸城。2014年三四月份始,被告人姚某某伙同赵*等人因欲承包商贸城工程未果,遂以原水屯镇供销社占有水屯村东关村民组土地为由,多次组织东关村村民阻扰商贸城施工,在施工现场起哄闹事,造成施工现场严重混乱,公安机关多次出警。2014年11月7日,孔某某为顺利施工,通过李某某与东关村民组协商,赔偿该组现金6万元,该款被村民平分后村民不再阻挠施工。

二、1996年,汝南**高级中学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性质属教育用地。2013年,驻马店市驿城区政府决定对水屯镇教育资源进行整合,在原水屯**级中学院内建立水屯镇初级中学。2014年1月20日,驻马**公司中标该中学的宿舍及餐厅工程,姚*负责具体施工。2014年八九月份,该工程开始施工后,被告人姚*某伙同赵*等人因承包该项目工程与开发商发生争执,后姚*某等人以该工程占有其村民组土地为由,多次组织村民阻扰施工,在施工现场起哄闹事,造成施工现场严重混乱。姚*为顺利施工与水屯镇水屯村东关村民组协商,赔偿该组现金5.2万元,该钱被村民组村民平分,姚*某未分钱。

另查明,案发后,水**级中学宿舍楼项目施工方、原**销社地块开发项目施工方与水屯村委东关村民组达成和解,水屯供销社地块开发项目施工方对被告人姚某某表示谅解。

还查明,2015年1月28日,被告人姚某某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民警电话约至警务室后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姚某某侦查阶段供述:2014年三四月份,水屯**仓库准备开发,因老棉花仓库土地原属他们庄,村民不让施工。他和几百名村民参与在老棉花仓库门口堵门。同年六七月份,因老农高的地原属他们村,他和几百名村民一起到老农高工地讨说法,后不知庄*谁和水屯联中的人在一起协商解决双方矛盾。

2.证人证言

(1)孔某某、吴*甲证言,证明2011年11月,孔某某通过对外招标取得老棉花仓库土地的使用权,后找到吴*甲合作在此开发商贸城。2014年8月份,水屯镇东关组的赵*、姚某某、杨*、陈*、石**等人多次组织村里的老年人采取挖路、站在挖掘机前不让开挖等手段阻扰施工,他们经与赵**、石**、赵**、石**、陈*等人协商给对方6万元。

(2)姚*证言:2014年8月,一位姓张的人接受驻马**公司委托建设水**学宿舍楼及餐厅,但受到村民阻挠,无法施工,姓张的人被迫撤出工地。后他受驻马**公司委托在水**中学建设宿舍楼及餐厅,施工前水**中学的领导及镇政府、水屯村委人员和村民多次协商,让他拿钱安抚村民不再闹事,他共拿5.2万给东关组长赵**。后村民又多次阻挠施工,公司于2014年11月13日和村民达成和解,才得以继续施工。姚*某等人阻挠施工的目的是想干工地的活,因要求过高,公司未同意,故找各种理由不让施工。

(3)石*甲证言:2014年九十月份,孔某某、吴**开发棉花仓库时与村民发生纠纷,村民多次阻挠开发商开工。后他和同村赵**、赵**、赵**、赵*、赵**、祁某某、石*乙、陈*一起去李*某家和开发商孔某某、吴**协商让开发商拿5万元钱,但姚某某、杨*、陈*等人嫌钱少又找来十几名老头老太继续阻止施工,开发商又增加1万元。

2014年初,老农业高中要建综合初中。同年六七月份,赵*、姚某某、杨*、陈*四人组织村民去工地闹事,要求赔钱,镇政府出面调解,听说共赔偿5.2万元。8月份,村里给村民一人发100元钱。

(4)赵*丙证言:他是水屯镇水屯村东关组长。水屯镇准备在老农高土地上建设新联中,赵*、姚某某、陈*、杨*想参与里面的工程,但和建筑方没谈成。四人遂唆使他跟联中工地闹事,敲诈工地老板的钱。后村委主任徐某某召集群众代表与对方商议,同意接受施工方5.2万元,该款分给村民每人100元。赵*、杨*、姚某某、陈*未分到钱。吴某甲和孔某某开发老棉仓“金水湾”工地期间,姚某某等人多次阻挠“金水湾”工地施工,其担心事态扩大参加过两次,其中一次是2014年11月份“金水湾”准备动土施工,姚某某、杨*、陈*等人在现场和开发商吵闹;第二次杨*、姚某某、陈*在施工现场,石*甲站挖掘机上不让施工。2014年11月7日,他去孔某某工程部领走6万元钱并签字,在场的有姚某某、徐某某、吴**,钱全分给村民。

(5)石**、赵*乙证言,证明2014年4月,政府准备将水屯镇农高翻修扩建,赵*、姚某某、杨*、陈*想参与其中,组织老太太去阻挠施工,后经协商,开发商给东关组5.2万元,村民每人分100元。同年8月许,开发商孔某某、吴**在水屯镇老棉花仓库开发时,东关组的姚某某、陈*、杨*表面上为村民争取利益实则想承包工程项目,组织、煽动群众阻挠施工。开发商经与姚某某、杨*、陈*等人反复协商,给组里6万元。

(6)赵*甲证言:2014年,赵*、姚某某、杨*、陈*几人以水屯镇老农高是他们庄土地为由阻扰老农高工地施工。同年8月份,施工方赔偿村民5.2万元。同年8月许,姚某某、杨*、陈*以供销社占地属他们村,但未给经济补偿为由多次组织东关组村民去老棉仓工地阻挠施工,经协商,孔某某赔偿6万元。该款由队长赵*丙以每人150元分给村民。阻扰开发老棉仓和老农高工地时他们均知道施工方手续合法,且开发商孔某某在2013年已对老棉仓供销社院里的房屋和树木进行了赔偿。

(7)刘某某证言:2014年,驻马店市教育局准备在水屯镇老高中原址建水屯联中,通过招标方式将该项目承包给吴**。水屯镇东关组的姚某某等人找建筑方商谈参与施工,开发商未同意,后这几人纠集一些老年人去工地阻工向承建方要了5.2万。同年10月份,孔某某开发水屯镇老棉仓土地时,姚某某等人以同样方式阻挠施工,孔某某给了他们6万元。

(8)李某某证言:水屯镇供销社破产后驿城区委区政府将水屯**土地拍卖给孔某某等人,孔某某已对供销社院里的树进行赔偿。2014年11月,姚某某等人多次阻挠金水**发公司在老棉仓的施工。他与赵**等人一起和开发商孔某某、吴**、孙某某协商赔偿5万元。

(9)徐某某证言:2014年初,市里准备把水屯初中合并在水屯农高原址建联中,东关村的姚某某等人多次阻挠施工。同年5月22日,他组织东关组的姚某某等人和施工方商议此事,姚某某等人称要参与工程并使用他们的防水材料,施工方不同意,后姚某某等人打着老百姓旗号不让施工,经协商施工方给村里6万元,该款分给群众。

3.书证

(1)政府批文、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营业执照,证明1996年,河南省人民政府、汝南县人民政府分别向汝南**供销社(老棉仓)、汝南**高级中学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2011年11月15日,孔某某通过拍卖取得老棉仓土地;2013年5月8日,驿城区人民政府发文对水屯镇教育资源进行整合,在水屯镇职业高中院内组建初级中学;2014年1月10日,驻马**公司与驿城**级中学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印证原水屯镇职业高中地块建设水**级中学宿舍楼项目、原**销社地块开发项目的开发企业均通过合法程序进行。

(2)收条及分款登记表,证明2014年9月2日,农高款项已被村民每人100元领走,姚某某未领款。同年11月7日,金水湾支付水屯镇东关组6万元占地补偿款;同日,供销社款项已被村民每人150元领走。

(3)驻马店市公安局接处警信息表,证明2014年8月至11月份,水屯镇棉花仓库、农高院内因出现纠纷多次报警情况。

(4)承建方出具的证明、和解书,证明水屯镇初级中学宿舍楼项目施工方、原**销社地块开发项目施工方与水屯村委东关村民组达成和解。

4.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1月28日,南**局民警电话通知姚某某到水屯镇警务室后将其抓获。

5.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姚某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等情况。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第三起被告人姚某某组织村民围堵水屯镇政府索要被扣挖掘机的事实,提供有下列证据:

证人证言

(1)姚*证言:2014年9月23日,挖掘机把水**学工地大门口路挖断,挖掘机司机称系赵*安排,公司报案。

(2)石*甲证言:2014年九十月份,姚某某、杨*、陈*找钩机把学校工地门前的路挖断,施工方报警后挖掘机被扣押在镇政府院里,姚某某、杨*、陈*等人组织群众去镇政府闹事,应该是姚某某等人买饭给堵路村民。

(3)赵*丙证言:赵*、杨*、姚某某、陈*因未分到老农高土地的钱,也未包到工程,就组织群众继续去工地闹事,找人把学校门口的路挖断,组织群众去镇政府门口堵门。

(4)赵*甲证言:2014年8月份,水屯镇老农高赔偿村民5.2万元。后听说姚某某、杨*、陈*为参与工程又再次找钩机将该工地道路挖断,因钩机被扣镇政府又围堵镇政府大门。

(5)刘某某证言:他是水屯村委干部,但不包水屯村一组。2014年9月份,姚某某等人为参与水屯联中施工纠集组织人把学校路挖断、堵镇政府大门,他负责给参与闹事的杨*做工作。

(6)位某某证言:2014年9月23日6时许,水屯镇水屯村东关组的人雇挖掘机把农高工地门口道路挖断,13时许有人过来阻挠施工。

(7)王某某证言:2014年9月23日13时许,在水屯镇农业高中工地,水屯镇当地居民阻挠施工。

(8)薛*甲证言:2014年9月,听说东关组村民租薛*乙的挖掘机将学校大门口的路挖断,挖掘机被镇政府扣押时,水屯镇东关组村民还去堵了政府大门。

(9)薛*乙证言:2014年9月,水屯镇东关村“石老二”联系他开挖掘机去农高门口干活,后“石老二”让他把农高门口南北路挖断。在挖掘机被镇政府扣押后,他联系“石老二”,几十名东关村民堵镇政府大门,当天中午他把挖掘机开走。

(10)徐某某证言:赵*、姚某某等人向老农高开发商要赔偿款时他不知道,谈成后让他找村干部接收开发商款项。后开发商打电话说赵*、姚某某等人又组织人员到工地闹事,闹的时候他不知道。2014年9月23日,肯定是姚某某、赵*等人找挖掘机把农高的路挖断,还组织群众去镇政府闹事、围堵,否则不会去那么多群众。

(11)张某某(水屯镇政府工作人员)证言:2014年9月24日许,因姚某某、赵*、杨*、陈*没承建成水屯镇初中工程,找一挖掘机把学校工地路挖断,施工人员报警,民警将挖掘机扣押放在镇政府。姚某某等人组织村里老年人围堵水屯镇政府。当时镇里正在开会,会议结束后村民不让开会的人出去,外人不让进来。最后镇里的人通过熟人慢慢都出去了,其中组织委员范某某是名孕妇,围堵人员不让其出去,对其进行辱骂。群众将挖掘机要走后,继续围堵镇政府直至17时许,通过做工作群众才离开。赵*没参与组织围堵乡政府,他不清楚谁中午管群众饭。

(12)范某某(水屯镇政府工作人员)证言:2014年9月份一天,她在水屯镇政府开会,散会后几十名老年人围着不让出去。她当时怀孕哀求他们让出去被拒绝,只好在镇政府吃饭、休息,下午事情解决后她才离开。

(13)付某某(水屯镇政府工作人员)证言:2014年9月份一天,群众都知道姚某某、杨*、陈*等人因建水屯镇初中的事,找一挖掘机把进工地道路挖断,学校报警后民警将挖掘机扣押放在镇政府。几人组织村里老头老婆围堵水屯镇政府门口,不让人员出入。

(14)余某某证言:2014年9月23日上午,他到水屯镇政府开会。10时30分许会议结束,他们要出大门时镇政府大门被一些老年人坐一排凳子围着不让人出去,他报警。中午,他在镇政府吃过饭后通过熟人离开。听说是因镇政府扣留一辆挖掘机,有人组织群众堵镇政府大门。

2.驻马店市公安局接处警信息表,证明2014年9月23日10时28分,余某某报警称有人围堵镇政府。

3.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①2014年9月23日,公安机关接警称有人雇挖掘机挖水屯镇正建的学校路,民警为排除施工障碍将挖掘机临时停放在水屯镇政府;②挖掘机司机薛*甲证言称系“石老二”联系,经查找无法查证该人信息,现相关人员薛*甲已死亡;③关于围堵水屯镇政府何人组织,因涉及群众利益,群众不愿配合并拒绝供述何人指使围堵镇政府大门;④关于围堵水屯镇政府时何人组织人员送饭,经调查,无人配合公安机关查证何人组织送饭。

上述证据中证人证言均无目击被告人姚某某直接参与组织群众或直接参与围堵水屯镇政府的事实,仅根据姚某某伙同赵*等人组织群众围堵老农高施工工地,推定后期围堵水屯镇政府索要挖掘机亦是上述人员组织实施,且现有证据中侦查机关亦出具证明关于何人组织围堵水屯镇政府,因涉及群众利益,群众不愿配合并拒绝供述何人指使围堵镇政府大门,关键证人“石老二”亦未查证,姚某某对该起指控亦予以否认。公诉机关指控的该起证据之间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能证明系姚某某组织人员围堵水屯镇政府的唯一、确定结论,故对公诉机关的该起指控不予支持,对姚某某及其辩护人该起的辩解、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为达到个人目的,以施工方占用本村土地为借口,指使纠集他人在施工场所起哄闹事,阻挠工地正常施工,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姚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认定为自首,可从轻处罚。案发后,姚某某所在村民组已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对其量刑时酌情考虑。姚某某辩护人所持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一致,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姚某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姚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1月28日起至2017年1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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