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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政学校与被上诉**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政学校与被上诉**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前由郑州**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开民初字第3535号民事判决,原审原告河**政学校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政学校以经慎重考虑决定撤回对河南**有限公司的起诉为由,于2015年5月26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政学校自愿申请撤回起诉,被上诉**业有限公司对此亦同意,该撤回起诉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郑州**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3535号民事判决;

准许上诉**政学校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2450元,减半收取为62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450元,减半收取为6225元,共计12450元,由上诉**政学校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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