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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限公司与新乡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新乡**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洋公司)与上诉人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洋公司与卓**司不服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15)新民二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洋公司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卓**司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泰**司、卓**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行为,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新乡**限公司、新乡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463元,减半收取2731.5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525元,由新乡市**有限公司负担2206.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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