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焦*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焦*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攸明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焦*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称:2015年4月,被告向原告借款壹万元,使用期限为一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告并没有按期还款。经过原告的多次催要,被告仍没有偿还。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壹万元及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焦*建缺席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被告以买车为由向原告借款壹万元整,未向原告出具借条。被告借款是通过署名为军人的微信向原告联系,事后原告也通过微信向被告要求偿还借款,并通过电话联系要求偿还借款,被告对借款的事实在录音及微信中均予以确认,但是仍没有偿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录音光盘、微信聊天记录、被告身份信息、微信资料、被告的照片可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壹万元,有原告提供的录音光盘、聊天记录、微信资料及被告的基本信息等予以证明,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依法应自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按中**银行同期借款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焦*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王*借款壹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1月4日起,按中**银行同期借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限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焦*建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