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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郑**、刘*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郑**、刘*及原审第三人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一初字第18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一初字第189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王**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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