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姜**与商丘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姜**与被告商丘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姜**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商丘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姜**在审理中自愿撤回对被告商丘市**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撤回对被告商丘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75元,减半收取4438元,由原告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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