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栾建超诉被告夏邑县福亮园艺场、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栾*超撤回对被告夏邑县福亮园艺场、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20元,减半收取596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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