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郑州一**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限公司保证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0万元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由保证人**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为原告提供诉讼保全保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原告郑州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商丘丽**司银行存款60万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