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商丘**限公司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商丘**限公司与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商丘**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商丘**限公司在审理中自愿申请撤回被告王**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商丘**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580元,减半收取4790元,由原告商丘**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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