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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阳**限公司与被告南阳新合作万客来商贸**公司、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南阳**限公司与被告南阳新合作万客来商贸**公司、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合同乙方)因经营需要,于2014年11月28日与被告(合同甲方)签订仓库租赁协议和补充协议,双方约定:“甲方将归自己所有的位于南阳龙升工业园1号路1号的总部仓库租给乙方使用,并补充约定为乙方提供相应的设施,用于货物存放及物流配送,甲方保证乙方车辆人员的正常出入畅通,如遇意外不畅,需及时沟通,保障畅通;租赁期限为6年,合同期内总租金人民币200万元,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汇入甲方指定的账号;租赁期内甲方任何产权的变动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否则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租赁期内,甲方或房屋的继受人将租赁物或附属物出售,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协议生效后,双方均不得违约,任何一方单方违约,处以违约金人民币15万元给守约方。”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定一次性付清了6年租金200万元。但搬迁没几天,仓库大门、小门便被被告欠款的债主围堵,车辆难以出入,无法正常经营。尤其是进入4月份,第二被告持第一被告在未事先通知原告的情况下与第二被告串通、将出租物转让给第二被告的转让协议,以该大院已转让给他们为由,强行接收新合作总部整个院落和原告所租仓库,断水断电,中断通信网络,禁止原告进、发货物车辆出入,至今无法经营,投建的办公房因断电而停工,约定提供的设施至今未到位。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被告严格履行租赁协议,确保车辆畅通,尽快恢复正常经营,均遭拒绝。请求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以第二被告提供的转让协议为据,认为属于民事纠纷,要求到法院解决。原告不得不另租临时场地,解燃眉之急。综上,被告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私自将出租仓库转让他人,造成大门、小门被堵,车辆不得通行,致使原告无法经营使用,违背了合同法相关规定和协议约定,给原告经济上造成巨大的损失。特请求法院,1、依法判令二被告严格履行2014年11月28日所签仓库租赁协议和补充协议;2、赔偿给原告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148.7万元(包括违约金15万元);3、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南阳**限公司按照租赁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中既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又要求承担侵权责任,违约和侵权应当择一提出,后经法院释*,原告拒绝选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原告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故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诉讼请求不具体,待其明确后可另行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南阳**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18185元退还原告南阳**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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