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驻马店**限公司(以下简称辉耀门业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5)驿民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辉耀门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苗**,被上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5)驿民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