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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中国大地财**店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与被申请人中国大**马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店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驻马**民法院(2014)驻民三金终字第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李*申请再审称:2012年12月20日,李*所有的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经大地**店公司定损后,由于双方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由于李*的代理人误将事故发生时间书写错误,一、二审未查明事实,以保险事故发生时间不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内,驳回李*的诉讼请求错误。请求依法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大地**店公司提交意见称:李飞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2年10月26日,李*将本人所有的车辆豫Q-CF263号别克家用轿车在大地财**店公司投保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等险种,保险期间为2012年10月27日零时起至2013年10月26日24时止。2013年4月24日李*以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大地财**店公司未予理赔为由提起诉讼,后于2013年10月15日撤回起诉。本次诉讼中,李*称投保车辆发生保险事故的时间是2012年2月20日,而该事故发生时间不在其保险期间内。李*称其代理人误将保险事故发生时间书写错误,但李*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2012年12月20日其投保的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事故,故李*要求大地财**店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证据不足,原审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李飞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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