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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诉冯国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梁**诉被告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的委托代理人可亚州、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梁**诉称,2004年4月原告将自己在双桥巷90号的小院一处以12万元的价格卖给了被告,原告将房产证、土地证一并交给被告,并签订了买卖协议,由被告办理过户手续。之后近十年来原告多次催被告办理过户手续,被告总以各种借口不予办理。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履行买卖合同附随义务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冯*正在法定期间未提交答辩状,在举证期限内也未提交证据。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庭审中原告提交的证据有:2004年4月22日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房协议1份,证明双方房屋买卖的事实,协议第7条约定房产证、土地使用证交给被告后,过户手续等一切费用均由被告负担。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其放弃对原告所举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的证据予以认定。

本院确认的案件事实同原告所诉的内容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原告将宅院及房产证、土地证交付被告后,被告应当及时配合原告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故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即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冯**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办理位于孟州市双桥巷90号小院的房产过户登记手续。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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