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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中国邮**市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作市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刘**于2015年8月10日向焦作**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遗属生活补助费74400元(自1993年11月10日至2015年7月9日,共计248个月,每月3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焦作**民法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2015)山民劳初字第00098号民事判决,刘**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的委托代理人卢*,被上诉人**作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古东星、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卢**系焦**电局的退休职工,原告刘**系卢**的岳母。卢**于1993年去世,其妻子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被告中国邮**市分公司每月向其发放遗属生活补助300元。2015年7月28日,原告刘**作为申请人并以被告中国邮**市分公司为被申请人向焦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支付遗属赡养费及滞纳金。焦作市**委员会于2015年8月4日作出焦劳人不案字(2015)05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理由为:已超过仲裁时效。原告刘**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分类为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司法解释。原告认为其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所依据的国家劳动总局(81)劳险便字40号复函和全**工会保险字(81)第184号复函均不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刘**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刘**承担。

刘**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遗属生活补助费。理由:1、原审法院认为国家劳动总局(81)劳险便字40号复函和全**工会保险字(81)第184号复函均不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不予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不妥的。如果这样来看待国家劳动总局的文件,今后国家劳动总局的文件岂不是可以看作一纸空文?2、之所以出现这次状告被上诉人的情况,完全是由于被上诉人当初明知道国家劳动总局有此文件而故意不作为,能推则推,能拖则拖,能不办则不办,才造成了现在的情况。如果原审法院判上诉人败诉,无疑是支持了这种不作为,将对今后对国家文件的执行产生严重影响。3、上诉人现在还健在,且生活困难,应该享受生活补助费而不能享受,于法于情都说不过去。

被上诉人辩称

中国邮**市分公司辩称,1、上诉人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上诉人的诉请不仅超过了法定仲裁时效,也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3、上诉人诉请的主体错误。1993年是焦**电局,根本没有焦作市邮政分公司这个单位。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

依据当事人双方的上诉和答辩意见,本院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支付其遗属生活补助费是否应当支持。

本院认为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当事人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上诉人刘**认为,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支付遗属生活补助费应当予以支持。1、樊**是刘**的独生女,樊**与卢**结婚,卢**做了上门女婿。卢**1945年以前就参加了八路军,1993年去世。当时焦**电局按照有关政策给樊**遗属生活补助费。根据国家劳动总局(81)劳险便字40号复函,刘**也应当得到遗属生活费,当时不知道这个事情,后来才知道刘**也应当得到遗属生活费。2、被上诉人称本案已超过了20年,但是刘**现在仍健在,没有得到遗属生活费是由于被上诉人的不作为造成的。3、国家下发的文件现在仍在网上可以查询、下载,仍在执行着,不能因为该文件不是规范性文件,法院就不予支持。4、该案不适用最长20年的诉讼时效。5、河南省人社厅的文件和国家劳动总局下发的批复文件冲突时,应当执行国家劳动总局下发的批复文件。樊**的遗属补助费现在就是被上诉人发放的,所以刘**的遗属补助费也应当由被上诉人发放。

被上诉人中国邮**市分公司认为,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支付其遗属生活补助费不应予以支持。1、上诉人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卢**倒插门的事实,上诉人并没有证据证明。而且,时间已经过了20多年,仅凭一个形式上不合法的证明,不能证明卢**倒插门的事实。2、河**社厅和河**政厅联合下发的**人社养老(2013)44号文件规定遗属生活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自《社会保险法》实施之日起予以取消,所以遗属生活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从2010年7月《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就取消了。3、关于主体问题,1993年当时只有焦**电局,经过20多年的变革分成了5、6家单位,现在的被上诉人不是适格的主体。并且根据1998年邮电分营时的规定,关于什么人员享受什么待遇,在分营时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刘**在1998年分营时并没有分给被上诉人,所以对方的诉讼主体错误。4、关于诉讼时效和仲裁时效,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需要遵守的法律准则。综上,上诉人的请求不管是从实体还是程序都不应当得到支持。

本院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认定的案件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仲裁时效在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施行之前为60天,施行之后为1年。卢**1993年去世后,其妻子樊**即享受了遗属生活补助,而国家劳动总局(81)劳险便字40号复函和全**工会保险字(81)第184号复函发布于1981年,此时刘**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了侵害。但刘**在长达二十多年的时间里怠于行使权利,直至2015年才提起仲裁申请,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刘**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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