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郭*诉被告驻马店市**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郭*于2014年11月4日以双方私下协商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郭*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8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郭*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王某某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李**、陈**返还原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与被告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限公司与枣庄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蒋**诉被告赵**、朱**、姚国民、周**、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诉被告李*、中国大地财**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高*得与正阳县公安局、第三人苗*作不予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潘**与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