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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驻马店市**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诉被告驻马店市**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郭*于2014年11月4日以双方私下协商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郭*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8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郭*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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